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5840号
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39893472。
法定代表人:沈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786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贤文,男,该单位员工,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住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