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158号
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沈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10-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