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25号
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高新区东环路东、兴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