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高新区东环路东、兴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2023年2月17,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2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