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申请执行人:简春磊,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黄安瑜,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何炳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罗兰芬,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朱文国,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申请执行人:曾铭深,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邵柱良,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梁耀辉,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符金榜。
申请执行人***等10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27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两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等10人2017年1月至2月、4月的工资104269元及经济补偿金405505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等10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另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5日宣告破产。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7271.74元(含执行费749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已被宣告破产,本案应终结对其执行。二、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其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2018)粤0606执1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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