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78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270号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吕远洋。
委托代理人:谢芳,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敦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
关于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4534.04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财产保全费1354元,均由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发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78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青松
执行员 赵泽伦
执行员 刘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颢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