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3446号之一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
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6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2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7857.82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民二庭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第十五轮候查封权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大道东××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3××75)。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7857.82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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