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12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符金榜。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433、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被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工资7463.52元、2016年10月加班工资75元、经济补偿金28792.78元,原告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地产、机械设备等财产,但本院已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受理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需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处理。另,对于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3976.88元,该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但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涉工伤案件未执行完毕,案号分别为(2017)粤0606执6097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荣(八级伤残)]、(2017)粤0606执6098号[申请执行人苏四仔(十级伤残)]、(2017)粤0606执6099号[申请执行人赵良达(十级伤残)],申请执行标的合共为148418.4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上述扣划的款项优先清偿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伤残赔偿款;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其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此外,被执行人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且其在法院已有多宗执行案件,这些案件经法院执行,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本院已对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受理的劳动合同系列案的债权情况已告知本院破产庭,该庭已发出通知并备案。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对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申请,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对佛山市大润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执行申请的处分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此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主债务人,其已被本院宣告破产清算,所有权利人的权利都将在清算程序中实现,故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已受理该司的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上述系列案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1261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梁群王
执行员 徐伟健
二○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