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被告:***,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LU,KENGUANCHI),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国籍澳大利亚。
原审被告:***,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庄士敦道**大有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佛山市顺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5)江海法海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审查,以江检民(行)监〔2019〕4407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何小萍
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