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梁豪家、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抗诉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被告:***,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LU,KENGUANCHI),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国籍澳大利亚。

原审被告:***,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庄士敦道**大有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佛山市顺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5)江海法海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审查,以江检民(行)监〔2019〕4407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何小萍

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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