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粤通(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恢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粤通(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TCFXT。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被执行人:***(已死亡),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生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卢冠积,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54年6月18日出生,内地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A)。
被执行人:卢冠余,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59年7月20日出生,内地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冠池(LUKENGUANCHI),男,澳大利亚居民,1961年12月5日出生,内地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梁豪家,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王炼川,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淮强,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憙涌村工业区大道**代码71226855-8。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村委会工业区东路**码69472274-4。
法定代表人:梁家豪。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憙涌村工业大道**之四码57965986-6。
法定代表人:王炼川。
关于粤通(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为温洞芳)申请执行***、卢冠积、卢冠余、卢冠池(LUKENGUANCHI)、梁豪家、***、王炼川、淮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洞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佛中法执字第232号。
2017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执字第232-13号执行裁定,变更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温洞芳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受。
2022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9)粤06执恢48号之五执行裁定,变更粤通(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粤通(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受。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王炼川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路万科××花园××楼705房屋。在处置房屋的拍卖公告期间,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炼川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指定账户收到80万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炼川、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作出(2019)粤06执恢48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炼川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路万科××花园××楼705房屋的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淮强及其配偶位于顺德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路万科××花园××楼701房屋。在处置房屋的拍卖公告期间,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指定账户收到60万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强在本案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作出(2019)粤06执恢48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路万科××花园××楼701房屋的查封。
另,本院作出(2019)粤06执恢48号之四执行裁定,对(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4号民事调解书中王炼川、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淮强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
三、被执行***持有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债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受理破产清算,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分配得款24239.30元、57477.51元,全部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臻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领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恢复执行共计已执行到位1481716.8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恢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宏平
审 判 员 胡智鸿
审 判 员 简建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 记 员 何俊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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