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鲍秀英,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曾瑞碧,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梓浩,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冠積,男,香港居民,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A)。
被执行人:***,男,香港居民,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冠池(LUKENGUANCHI),男,澳大利亚居民,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展鹏,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憙涌村工业区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226855-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卢冠積、***、卢冠池(LUKENGUANCHI)、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展鹏、何梓浩、鲍秀英、曾瑞碧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09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被申请人卢冠積、***、卢冠池(LUKENGUANCHI)、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展鹏、鲍秀英、曾瑞碧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被申请人***的债务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即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申请人***就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即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梓浩提供抵押的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卢冠積、***、卢冠池(LUKENGUANCHI)、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展鹏、何梓浩、鲍秀英、曾瑞碧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用损失人民币157882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2677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21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卢冠積、***、卢冠池(LUKENGUANCHI)、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展鹏、何梓浩、鲍秀英、曾瑞碧共同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人民币6578249.1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佛中法执字831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处置被执行人何梓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蓝卡威68号(含屋内中央空调系统),拍卖得款8360000元。缴执行费53001.1元,支付房屋的评估费55240元,支付中央空调系统的评估费2000元,支付拍卖服务费4500元,8235446.9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9812元由参与分配的佛山市峰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领取。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至抵押财产拍卖成交之日,申请执行人申报的债权为14728892.03元,即使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收到执行款8235446.9元,但仍未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恢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照栋
审 判 员 凌 蔚
审 判 员 胡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 记 员 何俊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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