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负责人:黄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卢冠余,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卢秀琴,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一审被告:鲍秀英,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村委会工业区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豪家,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何正昌,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一审被告:黄培英,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一审被告:梁豪家,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一审被告:卢冠余,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秀琴、鲍秀英、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昌、黄培英、梁豪家、卢冠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从未委托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陈伟朝律师作为代理人。一审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上“**”字样的签名并非**所签,**已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将本应直接送达给**的诉讼文书送达给陈伟朝,导致**未能参加一审审理,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也没有签署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审判程序确有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审判程序是否错误。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陈伟朝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认定**已委托陈伟朝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并通过陈伟朝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而**、陈伟朝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迳行对本案作出判决。现**申请再审,称其从未委托陈伟朝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其自行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授权委托书中“**”字样的签名与其自己提交的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所签。一审法院仅依据陈伟朝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认定**已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并通过陈伟朝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在**、陈伟朝均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迳行作出判决,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手续的审核不够严谨,未能依法妥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程序确有错误。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莫 菲
审判员  贺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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