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腾,男,河北省邢台市人,住址邢台市。
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郎贵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正强,男,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20.00元,减半收取681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高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萱
人民陪审员*云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