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滦平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9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2号楼5层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361285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滦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北山,组织机构代码00096240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凌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滦平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滦平县教育体育局的银行存款1043000.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