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6439号
原告:****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罐路中***大厦第三楼梯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3295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区泉秀路“领show天地”东区E座写字楼5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87810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