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亨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百亨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百亨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百亨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