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25民初33号
原告内蒙古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嘉林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嘉林农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