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2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143E。
法定代表人:禹胜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行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潇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行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387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份被告承接了涪陵北站派出所食堂工程,后分包给原告,总计工程款18万元,后工程完毕经结算陆陆续续给付了工程款,最后还剩53870元未给付。2019年2月1日找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说没的钱,我们经过询问知道工程款已经打给了被告公司,然后被告公司给我们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但经过多次催收,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景行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原告***通过被告景行装饰公司承接了涪陵区北站派出所办公室及食堂的整治工程。工程完毕并经验收后发包方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将工程款打给了被告景行装饰公司,被告景行装饰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53870元未支付。后被告景行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工程款53870元(大写伍万叁仟捌佰柒拾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落款处加盖有被告景行装饰公司印章。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景行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景行装饰公司应当按欠条约定时间支付所欠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景行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538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3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潇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霖杰
书 记 员 邓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