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某某,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631号
原告: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9F054F,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
经营者:杨加林,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143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禹胜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1月10日,原告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涪陵区天龙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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