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70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14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址不详/div>
被告:张学俸,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涪陵区/div>
被告:王兰,女,住,住涪陵区余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学俸、王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明辉
审判员田世明
审判员叶松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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