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29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园区绿筠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琳,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143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禹胜景,公司经理。
被告:王岚,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