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44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143E。
法定代表人:禹胜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387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生活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调查了解,未了解到其财产收入状况;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387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景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2执4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生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