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5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闽都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098514F。
法定代表人:颜宝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36858R。
法定代表人:杨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琼、游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闽都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闽都文化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都文化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远锋公司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闽都文化中心的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远锋公司未向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评审材料,导致案涉工程未能通过审核,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对远锋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支持,事实认定错误。2.案涉工程竣工后,市财评中心对闽都文化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闽都文化中心提交的固定总价的工程评审材料不符合原财政局的投标文件固定单价的要求,无法通过评审,建议退件,重新报送。后经闽都文化中心多次沟通,远锋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财审材料,导致工程未能通过评审。案涉工程未通过评审的责任在于远锋公司,一审法院对闽都文化中心要求远锋公司按固定单价提供评审材料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远锋公司辩称,1.远锋公司已按约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闽都文化中心,闽都文化中心在向福州市财政局报审时已明确保证所送资料真实、完整、合法,福州市财政局也同意送审。闽都文化中心此后无故申请退件且至今未再送审,导致工程未能最终审核,客观上阻止了工程款付款条件的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案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闽都文化中心要求远锋公司提供固定单价的工程材料无合同依据,事实上也无法履行,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远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12789.81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185301.61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闽都文化中心承担。诉讼过程中,远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27078.2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185711.6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175527.32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判令闽都文化中心立即向远锋公司支付增项工程部分保修金9774.3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闽都文化中心承担。
闽都文化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远锋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向福州市财政评审中心提供工程结算所需全部材料,完成工程决算;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远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30日,招标人闽都文化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向远锋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闽都文化中心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市歌舞剧院金山剧场修缮改造,招标范围为包括办公室、剧院、灯控室、大堂、服务部、观众厅等,招标内容为修缮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建筑面积6260.69平方米,确定远锋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510546.38元,工期为60日历天等。
远锋公司与闽都文化中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闽都文化中心将福州市仓山区市歌舞剧院金山剧院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远锋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合同金额为3510546.38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付款周期为: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3.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处罚款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并经财务审计结束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018年2月6日,闽都文化中心出具《关于市歌舞剧院金山剧院修缮改造工程验收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底完工,并投入使用,初步验收完成。将于2018年2月底至3月初将组织进行整体验收。
2018年7月31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名确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在该《验收证书》上盖章确认。
案涉工程施工期间,远锋公司发现需要变更原有设计,并将增项内容上报闽都文化中心,闽都文化中心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在《工程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上盖章确认。
2018年12月6日,闽都文化中心将案涉工程项目向福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送审报告》,载明:同意福州市财政局委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按该中心的要求附送该项目的相关评审资料。送审金额3706032.29元,保证所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请予以办理审批手续。福州市财政局在该《送审报告》上批注意见:同意送审。
2017年5月24日、2018年1月26日,闽都文化中心向远锋公司转账支付案涉工程预付款及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进度款共计2807940.87元。
另查明,闽都文化中心在案涉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庭后,一审法院从市财评中心了解到闽都文化中心于2018年12月将案涉工程送至市财评中心审核,2019年5月11日,闽都文化中心向市财评中心申请退件,要求将案涉项目送审资料退回进行整改,市财评中心已作退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远锋公司、闽都文化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处罚款除外)”。现有情况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闽都文化中心将工程资料送至市财评中心审核,后又以送审资料需进行整改为由,申请退件,市财评中心已作退件处理,闽都文化中心至今未再送审,导致案涉工程未能经过最终审核,责任在闽都文化中心,闽都文化中心未再依约送审,客观上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因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根据闽都文化中心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关于市歌舞剧院金山剧院修缮改造工程验收情况说明》显示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故一审法院认定闽都文化中心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95%的条件已成就。合同总价的95%为3335019.06元,闽都文化中心已经支付2807940.87元,尚欠527078.19元未支付,远锋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两年,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验收,故保修期应至2020年7月31日。本案作出判决时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案件审理过程中闽都文化中心未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闽都文化中心返还保修金的条件已成就,故远锋公司诉请闽都文化中心支付保修金175527.32元予以支持。
远锋公司诉请闽都文化中心支付增项工程款及增项工程保修金,虽双方对增项工程无异议,但增项工程未经双方结算确认,远锋公司诉请闽都文化中心支付增项工程款185711.6元及增项工程部分保修金9774.3元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远锋公司可待双方对增项工程进行结算后另行主张。
虽远锋公司要求闽都文化中心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但在案证据无法体现远锋公司进行了催款,故远锋公司诉请闽都文化中心自2019年2月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可闽都文化中心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向远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远锋公司诉请闽都文化中心自2019年5月2日起支付工程款保修金利息,但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故应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保修金利息。远锋公司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代替,故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闽都文化中心反诉要求远锋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向市财评中心提供工程结算所需全部材料,完成工程决算。但本案双方对送审资料没有进行约定,远锋公司陈述已履行了提交材料的义务,闽都文化中心在提交给福州市财政局、市财评中心审查之前亦未向远锋公司主张过,且在2018年12月6日将案涉工程项目向福州市财政局进行报审时,在《项目送审报告》中已明确保证所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福州市财政局也同意送审,由此可以佐证远锋公司所述已将案涉工程相关资料提交闽都文化中心的事实。闽都文化中心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系因远锋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财政评审,故闽都文化中心反诉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经远锋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闽都文化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锋公司支付工程款527078.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707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闽都文化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锋公司支付保修金17552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5527.3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远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闽都文化中心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13036元,由远锋公司负担3119.55元,闽都文化中心负担9916.45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闽都文化中心负担。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
二审中,闽都文化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关于报送全部工程审计材料的函》及EMS邮寄面单,拟证明其发函远锋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报送全部工程审计材料;2.视频、照片,拟证明其前往远锋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远锋公司对前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经审查,前述材料均系闽都文化中心在一审宣判后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院于庭后依职权向市财评中心调取了闽都文化中心的申请退件函和市财评中心的评审项目退件单,当事人在二审中对两份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两份材料体现,2019年5月11日,闽都文化中心以“因竣工图纸有误差”为由,申请市财评中心将送审资料退回整改。市财评中心退件的理由也是业主因本项目竣工图纸有误差要求将资料退回整改。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支付至审核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闽都文化中心将工程资料送至市财评中心审核,后又以送审资料中竣工图纸有误差需进行整改为由申请退件,且在市财评中心退件后至今未再送审。故工程未能经过最终审核,责任在闽都文化中心,其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95%的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闽都文化中心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形式均为固定总价。闽都文化中心主张因其提交的固定总价的工程评审材料不符合投标文件固定单价的要求,被市财评中心建议退件,与其退件申请函和市财评中心的退件单所载理由不符,该主张依据不足,其要求远锋公司按固定单价提供评审材料,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闽都文化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6元,由福州市闽都文化艺术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林星星
审 判 员 徐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