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鑫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4民初2929号
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75N。
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鑫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环城路121号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0352E。
法定代表人:林金钰,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森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