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嘉禾世纪广场**楼**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

法定代表人:郭进斌。

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荔城区环城路****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0352E。

法定代表人:林金钰。

被执行人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码:9135030072645380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陈美全,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陈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陈美全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