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王庄街**世欧王庄城乐东地块**楼**02、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35285B。
负责人李璟炜。
委托代理人陈琳晖、谢漫芳,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环城路****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0352E。
法定代表人:林金钰。
被执行人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9135030072645380XJ。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
被执行人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50300786910996Y。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
被执行人林金来,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林金钰,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美全,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林金来、林金钰、***、陈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00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6月23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7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40140.44元、执行费人民币115200元,但各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金来等的主要财产和住所地在莆田市秀屿区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0063号裁决书指定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星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斌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