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王庄街160号世欧王庄城乐东地块C1-2#楼1层02、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35285B。
负责人李璟炜。
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环城路121号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0352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5380XJ。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
被执行人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6910996Y。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
被执行人林金来,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晖昌,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美全,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晖昌、***、林金来、陈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00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于2020年6月11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福建鑫和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林金来、陈美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3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给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人行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房地产需待下一步迁出后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00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曾新智
执行员 王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