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环城路121号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0352E。
法定代表人:林金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3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八十四万零八百九十六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但已到位金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人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3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旺莆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陈 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