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再5号
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052262。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赣090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7)赣09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902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20元减半收取计币28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16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俭俭
审判员***
审判员廖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曾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