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052262。
法定代表人:李金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福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阳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