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异5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刘庭,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法院在拍卖款中予以扣除被异议人的房屋款用于交纳被异议人所欠税款,并确保异议人顺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因天海公司与市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做出(2022)赣0982执470号和47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市建公司樟树市仁和路7号(金岸银河)33栋1-3层02室住房用途的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所有。异议人通过拍卖以3,026,800元的价款取得上述房屋,且已缴交全部房款。同时,异议人可持上述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异议人持上述执行裁定书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因市建公司欠税未交无法办理,而且该笔税收金额较大。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所售房屋的税款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和缴纳。而不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异议人也无法承受。如果异议人缴纳该款,则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也不可能参与拍卖上述房屋。所以,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对该房产拍卖款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辩称,1.异议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我司就案涉房屋存在欠缴税费、欠缴何种税费、税费产生的环节以及欠缴金额,其异议请求不明确,法院应当驳回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
2.本案中,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告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司法拍卖买卖双方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在不改变纳税义务主体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各方对税费由谁实际支付进行约定,也即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因此竞买公告中规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樟树法院在案涉房屋拍卖前发布的竞买公告明确载明,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由买受人携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效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牧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根据该公告内容可以看出,樟树法院对于拍卖标的物的办理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一切税费、需要补交的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欠费的承担主体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案异议人作为竞买人,在明知法院就拍卖标的物的相关税费承担的主体作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然参与竞买报名,并交纳竞买保证金,说明异议人完全认可法院关于拍卖标的物的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的约定。另外,从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到正式拍卖,异议人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去相关部门查询了解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欠缴税、费以及在拍卖交易过程中将会产生各得税费,以便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竞拍。但异议人在法院有明确书面告知且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并未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解上述事项,对此买受人对此具有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并未明确市建公司所欠税款的金额及税种,是否是被异议人在司法拍卖之前已欠下的税费,还是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应税费。以营业税为例,是房产销售过程中才会产生。而异议人通过网络竞买取得案涉房屋,也属于买卖的一种,应缴纳营业税,但该营业税并非市建公司的欠税,也应当由市建公司承担,更不应从房屋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3.异议人要求在拍卖款中扣除市建公司所欠的税款,既不不符合本案事实,又无法律依据。在答辩人与市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对案涉已经强制拍卖给异议人的房屋,异议人已经交付了全部对价给樟树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答辩人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制拍卖应该以存在实体权利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该执行案件中无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事实,对于该拍卖所得执行价款,应当清偿答辩人的债权。
另外如果市建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其他税款(如城建税、土地出让金),那也应当由国家税务部门向市建公司另行追缴,追缴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异议人要求在拍卖款中扣除市建公司所欠的国家税款,既主体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异议人要求在拍卖款中予以扣除被异议人的房屋款用于交纳市建公司所欠税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全部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市建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21)赣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不含延时)在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对市建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路××号(金岸银河)33幢1-3层02室住房用途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买受人**以302680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房产。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赣0982执47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持上述文书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需缴纳相关税费。经查,需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144133.33元,城建税10089.33元,教育费附加4324元,地方教育附加2882.67元,企业所得税142692元,土地增值税86480元,印花税1441.33元,契税86480元,印花税(2)1441.33元,以上共计479964元。异议人认为上述费用应由市建公司承担并应由法院直接在拍卖款中扣缴,遂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22年7月3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对案涉房屋的《竞买公告》,该公告中载明: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由买受人携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效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竞买须知》中载明: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处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2022年8月4日,异议人到本院签署《拍卖成效确认书》后,本院向异议人出具《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中载明: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照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过程中采用网络公开拍卖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资产时,在拍卖网上公告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及《成交确认书》均对拍卖标的物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即买受人所承担的税费应当不仅仅包括办理过户时所产生的契税及印花税,亦应当承担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异议人作为竞买人,在明知法院就拍卖标的物的相关税费承担的主体作了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依然参与竞买,交纳竞买保证金、竞得标的房屋并进行确认,说明异议人自愿接受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物的上述所有税费条款。异议人自愿对相关税费负担作出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故异议人应当承担上述所有税费,其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燕红
审判员  周金文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