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458号
申请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刘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罗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第三人:易思琦,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申请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将来执行困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新生银行账户资金14,252,2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4,252,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