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关飞军,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江西樟树市人,个体,住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江西樟树市人,个体,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B6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江西新干县人,个体,住新干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611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611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