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飞军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2执53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申请人:关飞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B6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等申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飞军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98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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