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2执53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B6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