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吉林省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爽
代理审判员曲刚
人民陪审员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