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3民初3157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锦港嘉园2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1703623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第三人:***,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