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24执24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国防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2476479***92R。
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2439437735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4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65,586.64元。上述欠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880元,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但因该房产涉嫌刑事案件,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约谈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24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