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11471号
原告:王某,男,1984年0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被告:李某,男,1967年03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