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2019号
原告:河北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河北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