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006号
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街道城南村444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许天翔,经理。
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