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89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蒙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南段路西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广明,系主任。
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万隆园8号楼下大厅-1号厅。
法定代表人:付世庆,系总经理。
第三人:付世庆,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许天翔,系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诉被告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世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世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世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00元,减半收取20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炳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