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682号
原告: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乌敦套海镇。
法定代表人:张万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许天翔。
被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志伟,男,198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原告翁***红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