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660号之二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0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