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2民初1021号
原告:***,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镇新房××村。
诉讼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纳的4412.7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