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4民初5601号
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执行款项114902元,并以1149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4日,***、***借用原告公司资质承建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商贸城物流城内铁东路以东、洪恩路以西、松山外国语学校以南商业综合服务中心3#、4#楼及部分楼间车库建设工程,***、***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后***将3#、4#楼的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又雇佣***、***、***、***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最终***拖欠***劳务费75000元、***劳务费10000元、***劳务费10000元、***劳务费16500元,2023年***等工人就拖欠工人劳务费问题到松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代表***等一众工人与***、***、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用互连公司抵顶给***和***的几处房产抵顶***班组的工人劳务费,房屋网签至***及其指定的人名下,由***自行给付工人劳务费,***和工人不能再主张劳务费,如因此产生纠纷由***负责。协议签订后,***并未处理拖欠***等工人的劳务费,导致***、***、***、***等人将原、被告以及***、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松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生效判决分别判令由***支付***劳务费75000元、***劳务费10000元、***劳务费10000元、***劳务费165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等人向松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无法支付劳务费,松山区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内扣划了***执行款77657元、***执行款10130元、***执行款10130元、***执行款16985元,计114902元。生效判决确认该款项责任人为***,而且***与互连公司、***、***以及原告签订的协议也约定产生的纠纷由***负责,所以针对上述款项法院执行原告财产后,原告有权向***追偿。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协议原告根本没有履行,被告***至今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按照协议第八条约定协议房屋交付时间是2023年10月31日前,至今尚未交付,因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并出售,故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4日,***与案外人***借用汇成公司资质,承建互连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商贸城物流城内,铁东路以东,洪恩路以西,松山外国语学校以南商业综合服务中心3#、4#楼及部分楼间车库建设工程,***与案外人***为实际施工人。***将3#、4#楼的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雇佣***、***、***、***等人在该工地施工。后因拖欠工资款事宜,***等工人就拖欠工人劳务费问题到松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与***、***、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用互连公司抵顶给***和***的几处房产抵顶***班组的工人劳务费,房屋网签至***及其指定的人名下,由***自行给付工人劳务费,***和工人不能再主张劳务费,如因此产生纠纷由***负责。协议签订后,***并未处理拖欠***等工人的劳务费,导致***、***、***、***等人将原、被告以及***、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松山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6968、6971、6977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给付工资款***10000元、***10000元、***16500元,并以欠付工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给付自2023年6月1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本院(2024)内04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判决***给付***工资款75000元,并以欠付工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给付自2024年1月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又查明,***、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还款责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于2024年4月8日执行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77657元;因***、***、***申请于2024年2月26日分别执行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10130元、10130元、1698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6968、6971、6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4)内04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业回单、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给付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其与被告***约定此款应由其给付,故原告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导致原告的资金被占用,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14902元,并自2024年5月24日按年利率3.45%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扣押车辆等措施。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