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12435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曲泽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陶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裴某、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陶某为本案被告,因被告陶某无法直接送达司法文书,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