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5579号
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机构代码7683947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龙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6637412Q。
法定代表人:何国英。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038574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利于协商及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