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3131号之二
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8394772W。
法定代表人: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龙池开发区华坤花园一期7幢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6637412Q。
法定代表人:何国英。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西环路湖景豪园1幢1703-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振干,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
被告: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民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038574XH。
法定代表人:王境泰。
被告:蔡亦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亦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及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蔡亦挺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毓彬
审判员  曾聪明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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