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9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昆明市青龙办事处两面寺村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2906430。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42048。
关于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329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97052.55元,执行费1356元。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且名下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封。多次约谈被执行人了解财产状况,在办案系统中查控发现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云南省各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有127件执行案件,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